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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利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_格瑞会计——无锡注册公司

  问题:A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取得一宗90亩开发建设用地,由于在开发过程中出现大量向民间高息借贷,最终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2019年,A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同时指定B律师事务所做为管理人,履行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经B管理人审核、法院裁定,除工程款、税款及重整费用等优先债权外A公司共计欠95名普通债权人共计45000万元,经初步统计A公司可变现资产约为200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普通债权人清偿的比率约为20%。请问未来重整方案通过后普通债权人无法清偿的80%,即36000万元是否需要确认债务重组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DJZ回复:按照财税2009年59号文件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在税务上又可以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1)一般性税务处理。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对应债权人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五个条件下,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上述政策,企业在破产重整中的债务重组需要确认重组利得,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同时,我们也看到A企业的45000万元普通债务主要用于了项目开发,或形成项目成本费用、或形成应收往来,在确认重组利得的同时需要考虑项目成本、费用及应收坏账形成的未弥补亏损和坏账损失,这些因素同样会影响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最终会影响到破产重整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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