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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与进项税抵扣_格瑞会计——无锡注册公司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据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据上注明的金额÷(1 5%)×5%.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但在过渡期,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仍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计算抵扣;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仍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但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仍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征税发票(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和不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征税发票可用于增值税发票抵扣,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抵扣。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一)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二)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三)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四)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2008年11月的解析——

车辆通行费怎样缴纳营业税

  关于交通运输车辆的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几个文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车辆通行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按什么税目、按什么税率缴纳营业税呢?笔者作了以下归纳。

  什么样的收费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我国现行的收费公路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另一类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简称经营性公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766号)规定,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即过路费、过桥费)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照当时的税法规定,对于上述两类收费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部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在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规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根据该文件的规定,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该文件同时规定,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款。由此可以认为,目前的税收政策是对经营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应当缴纳营业税;而对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在同时满足“经省级政府批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不缴纳营业税。另外,不缴纳营业税的通行费必须是由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交通部门将收费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通行费,由其他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缴纳营业税。

  按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

  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并未对车辆通行费以及过路费、过桥费适用何种税目作出十分明确规定,很多基层税务征收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对车辆通行费是按“服务业”税目,还是“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也不是十分清楚。但1994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2号),在该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综上所述,车辆通行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按什么税率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5〕7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是公路经营性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而不是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并且仅涉及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征营业税的问题,而对于不属于高速公路的经营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不属于减征营业税的范围,仍然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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