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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主要内容修订_格瑞会计——无锡注册公司

编者按 近日,税务总局对2014年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这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具体举措,有助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推进科学精确执法,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调整制定目的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贯彻落实《意见》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等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以集体审理方式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升税务机关精确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为了将《意见》有关要求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落到实处,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修改保密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同时,《意见》也明确了健全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要求。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相衔接,落实《意见》关于保护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有关要求,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调整审理范围

一是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情况,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修改为“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调整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顺序。

二是为落实《意见》关于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在《办法》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案件不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税务稽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为与上述修改内容相衔接,对《办法》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将第十二条中的“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

修改组织听证有关表述

为与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相衔接,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即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稽查局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明确审理期限的执行口径

为进一步明确关于审理期限的执行口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将《办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现为第四十二条)

调整审理文书

《办法》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为税务机关内部审理程序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可能对其进行调整。为避免因仅调整文书范本而修改《办法》,删除《办法》附件文书范本,另行发布。
 


2014年12月的解析——

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总局修订出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2014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作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税务行动”之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签发第34号税务总局令,公布了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在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据了解,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推动依法行政、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早在2001年2月17日,税务总局就印发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十多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实践和制度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取得了丰富经验,税务总局决定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在省以下税务机关正式实施。

据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重大税务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影响,因此,这类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经各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同时,健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也是税务总局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监督、规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权。

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督办的案件,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成员改以往的部门负责人个人制为单位制,有利于发挥业务部门的集体智慧,确保及时审理重大税案。

重大税务案件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书面审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会议审理。无论书面审理还是会议审理,审理意见均须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由稽查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对审理流程的严格控制,能够有效避免久审不决的问题,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订中最显著的特点是贯彻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依法决策机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说,《办法》修订过程中,通过调研会、座谈会、协调会、书面函件、专题会等形式,多次听取基层税务机关、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通过政府法制信息网和税务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合理意见均予采纳。

《办法》突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让纳税人充分陈述申辩、举证主张;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将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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