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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2007]70号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_格瑞会计——无锡注册公司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社[2007]70号      2007-06-26

  格瑞会计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同时,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对有关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

  2007年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市(地)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是市(地)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信息系统和覆盖全市(地)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07年度只申报1个项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后,从中择优确定2007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每个项目专项资金最高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各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尽快组织本地区2007年度的项目申报工作,并于7月15日前将填报的《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附电子版)分别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

  1.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省级以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专项资金申请由项目单位的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理由,即项目名称、项目背景情况、项目达到的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执行时限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数额、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管理方法等内容。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确定本地区本年度申报项目,并于4月底前分别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报送《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第五条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按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从中择优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将不考虑安排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1.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用于行政管理等经常性支出的项目;2.没有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各地越级申报的项目;3.经查实以前年度使用该专项拨款出现过违规或违纪的;4.其他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认为不能安排的项目。

  第七条 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拨款后,应按规定的专项资金用途、对象,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下分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第八条 拨付各地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确因政策性因素等造成当年完成不了预算的,应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报告说明。

  第九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项目执行中确需调整项目具体内容的,应由项目单位的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并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调整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有资金结余的,项目单位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向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说明原因,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用于该项目后续的设备更新升级,同时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执行和管理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的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将项目总结报告和绩效考评意见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择机安排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劳动保障部。

  第十三条 对于擅自变更项目、违规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的地区,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将责令其纠正。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货物、服务,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防止流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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