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很多外籍员工的工作合同约定由公司包税个人取得的是税后工资,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应该怎样计算应发给外籍员工的税前工资? 答:首先说一下结论,目前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特别是在计算综合所得的情况下,没有准确的包税情况下税前收入计算公式。总局文件中原有的公式已经废除。 那么为什么没有统一的税前收入计算公式呢?主要是因为影响税款承担的因素有很多,难以进行划分,包括境内支付额、境外支付额、居住时间、工作时间、员工身份、税收协定、其他税目收入等都会影响最终个税额计算结果,没有办法给出固定的推算税前工资的算法。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想一探究竟,本文可以尝试证明给大家看: 假设:已知当月只取得1种属期的工资税后收入,则: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税后收入-速算扣除数)÷(1-税率); 注意:以上公式不是现行有效税收文件规定 当月应缴纳工资个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前工资收入=已知工资税后收入+当月应缴纳工资个税 以上计算需要查询月度工资薪金税率表。 但是当某月取得多个属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时,问题就比较麻烦了,这里必须要对税后工资进行定义,是每个属期的税后工资?还是当月各属期的统一计算后的当月缴纳的税后工资?这两种算法是不同的,这里计算就已经很麻烦了,但也不是不可能,只要有足够的耐心也能计算出来。这只是一种工资收入,其他类型收入理论上也可以这样逐一倒算出来。从公式计算的角度看,这已经相当麻烦了,不适合对此出台税收规范文件。 当涉及无住所居民个人计算所得税时,情况更加复杂,其中每月工资需要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年度汇算清缴综合所得计算个税。给大家感受一下新个人所得税法工资累计预扣法下计算公式的难度: 设,x=“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其他工资收入额”-5000-当月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当月专项附加扣除(六项扣除); 则,Xm表示第m月计算出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其中1≤m≤12;
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已知)+f(Xm) 由于当月预缴工资个税公式是由累计预扣法计算而来,涉及两个累计计税公式,很难一步到位找到计算公式,需要多次试算才能得出结果。再加上还有汇算清缴也会改变税前工资金额。因此可以说,在综合所得计算情况下,很难得出每月工资税前计算的唯一公式,且就算有,意义也不大,因为最终汇算的税额受其他收入影响,需要多次调整。总之就是,在新个税法下,难以推算出统一的税前收入公式,对税前收入金额的倒算没有税收立法的可能性。 如果实在要算税前收入怎么办? 只能根据具体条件通过多次试算才能得到。而使用多次试算的方法,这正是“外籍个人所得税计算器”擅长做的事。在此想提示各位读者,由于外籍个人所得税计算情况非常复杂,最好不要用自编的EXCEL表格去试算,因为受EXCEL本身的局限,切换计算条件时不能保证你用的EXCEL表格考虑所有可能的计算情况。只有用软件计算才能最大限度保证计算正确率。 举例:假设某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不满183天,高管,当月取得1个属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对应公历天数40天,境内工作天数30天,境外10天。该属期工资境外雇主支付税前200000元,依法在所在国缴税,境内雇主需要支付税后300000元工资。
(1)如果税后300000元指境内境外工资合计计算当月在我国缴税后的税后300000元。 这种情况相当于把境内境外收入统一计算后税后为300000万元。
通过试算,当境内工资填入290000元时,税后工资为309410元; 当境内工资填入280000元时,税后工资为303910元;
当境内工资填入275000元时,税后工资为301160元;
当境内工资填入272900元时,税后工资为300005元;
通过以上几次试算,最终确定境内外税前工资合计=境外200000元+境内272900元=472900元 (2)如果税后300000指境内单独支付的工资计算当月在我国缴税后的税后300000元。 境外支付部分200000单独计算缴税,税后收入149910元,境内支付税后300000,则税后合计449910元。经试算,境内需要支付545000元,税后合计工资为449600元。
显然这种税后工资约定方法境内一方需要承担更大的工资成本。 (3)如果境内外分别各自承担员工境内个税时的计算情况。 在多数情况下,境内外工资合计起来计算个税和分开计算个税再合计,数据有一定误差,可以考虑这样替换操作分别试算境内外各自承担个税情况。注意这里是有误差的,不能完全一致。另外在享受税收协定时有可能员工境外收入不需要在我国缴纳个税,这就相对简单了可以归为以上(1)的情况处理。 来源:跨境税收 作者:古老师 2018年4月的解析—— 如何反算不包税合同的税前价格? 实务中,我们大家往往会遇到签署包税条款的合同,譬如我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往往甲方会以税后价格来和我约定价款,就以实际能拿到手的钱作为合同标的额,类似这样的净价条款的合同,我们就需要反算税前价格来开具发票,譬如以下例题,娜老师来教大家如何以净值换算税前价格: 【案例】甲公司在某市租赁商铺作为办公场所,商铺所有人为某自然人,在与对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对方不同意开发票,觉得麻烦,只同意按“税后价”签订合同,即只认到手的现金为3500元/月,至于发票与税收问题甲公司自行去处理。 问: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需要考虑哪些税收?税前金额又是多少? 【案例分析】自然人出租非住房需要缴纳:5%的增值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12%的房产税、0.1%的印花税、1.5%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设税前金额为X, 则:增值税 X/(1+5%)*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X/(1+5%)*5%*(7%+3%+2%); 房产税、印花税 X/(1+5%) *(12%+0.1%); 个税X*1.5% 税前价格为X,按照(税前价格-所有税金=税后价格)3500元净额进行倒算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公式: X-(5%X/1.05+0.006X/1.05+0.121X/1.05+0.01575/1.05)=3500 1.05X/1.05-0.19275X/1.05=3500 0.85725X/1.05=3500 X=4286.96 则:增值税 4286.96/1.05*5%=204.14;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24.50; 房产税 494.02; 个税 64.30; 合计 786.96 来源:娜财税 作者:赵娜 如此税前价格4286.96-税金 786.96=税后净额3500,所以税后3500元的倒算税前价格就是4286.96 这样就可以把相关税金包含在发票中,进行扣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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