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费预提,第二年汇算时怎么调整? 第一年所得税汇算,将预提费用(没有到票部分)调增了,第二年发现这些预提不需要再使用了,全部冲销掉了,那第二年汇算时这些预提怎么办?需要再调减吗? 解答: 需要调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没有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所以,第一年纳税调增并不是仅仅是发票没有收到。 第二年在会计处理时,冲销预提的费用,造成会计核算的费用比税务处理的费用减少,导致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金额大于会计核算,因此需要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 来源:格瑞会计 作者:彭怀文 2009年1月的解析—— 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中扣缴。采用这种方法征收的所得税,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所得税。现举例说明预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如,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某外国企业,1995年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共计100000元。试计算该年应纳的预提所得税,并作会计处理。 该外国企业1995年应纳我国预提所得税为:100000×20%=20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 20000 贷: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 2000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付款人代缴): 借: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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