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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和代扣代缴义务?_格瑞会计——无锡注册公司

  问题 委托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和代扣代缴义务?

  1.请问关联方委托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受债资比和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的限制吗?谢谢!

  2.自然人股东通过委托贷款贷钱给企业,请问自然人股东的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在企业还是在银行那里?谢谢!

  解答: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特约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均由委托人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信托机构只按契约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或根据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了(0.9,1.7),即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人行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

  因此,虽然委托贷款通过了银行作为中介,但是存在债权与债务关系的依然还是委托人和贷款人,而不是银行。

  综上所述,关联方委托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仍然需要受债资比和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的限制。

  自然人股东通过委托贷款贷钱给企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负责直接向自然人股东支付利息信托机构具有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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