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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引起原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是否为股权转让?_格瑞会计——无锡注册公司

  问题:新股东以增资形式入股,原股东股权被稀释,原股东是否视同股权转让缴纳个税?新股东原股东均为自然人。

  解答:

  在正常的情况下,公司增资扩股,新股东投资资本金,是公司资本金增加,原股东只是股权比例降低,并没有获得股权转让收入,所以原股东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上述所谓的“正常情况”,是指公司的市值或股权价值符合公允价值,新股东入股价值符合公允价值,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

  但是,如果新股东入股价值不符合公允价值,也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有以公司增资扩股的名义进行利益转移嫌疑的,税务局有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关反避税条款核定相关各方的个人所得税等。

  比如:如果某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都是100万元,但是该公司整体价值评估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如果增资扩股,新股东出资1000万元并占有增资扩股后的40%,原股东虽然股权比例降低了,但是并没有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而且整个增资扩股也符合一般的商业逻辑。

  相反,如果公司市值评估为1000万元,但是新股东在增资扩股时只是出资100万元就直接占有增资扩股后的50%,明显不符合商业逻辑,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这时,税务局就有权启动反避税条款,核定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并责令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格瑞会计  作者:彭怀文


  2011年6月的解析——

增资引起原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是否为股权转让?

  问:我公司是一家医药化工企业,原实收资本880万元,股东均为自然人。2008年8月申请增加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法人企业A公司缴纳,新增后注册资本为5880万元。请问这项业务属于股权转让吗?原股东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问题所述新增股东法人企业A公司出资5000万元,为该化工企业增资,使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880万元,法人出资与企业增资数额相等,法人企业只是作为新增股东而已,原自然人股东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在这种情况下,原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减少,但出资比例的减少并不是由于转让股权而减少的,自然人股东并未向A公司转让其拥有的股权,因而此环节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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