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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分_格瑞会计——无锡注册公司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分

  随着生产效率的提高,经济模式不断创新的同时也变得纷繁复杂,对于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这两个概念,很多纳税人总是模糊不清,有时候会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为了让大家理解两者各自的内涵,明晰两者的区别,今天咱们通过案例来理清~

  什么是兼营行为

  纳税人在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属于兼营行为。

  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也就是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通常情况下(除了混合销售)是兼营,对于兼营的要求是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什么是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税法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判断方法

  01、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如果不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属于兼营行为。即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

  02、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只有货物与服务的组合才可能是混合销售,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不属于混合销售。即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问:简单来说,纳税人是否只发生了一项应税销售行为?是否针对同一客户发生的?经济业务实质是否只为一笔?合同标的是否只为一项?货物和服务是否具有关联从属关系?

  答:如果是一项应税销售行为则是混合销售,否则为兼营行为。

  案例一

  小张去家门口商场逛街,看中一台最新款的空调,商场还提供空调上门安装服务。

  商场既提供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上门安装服务。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服务和货物具有关联从属关系,归属一项应税销售行为,所以他是混合销售。

  案例二

  还是小张,商场也逛了,空调也买到了,就顺便在商场里吃个午饭。

  商场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很明显,商场提供餐饮服务,不以销售商品为前提条件,你不买东西,也可以来商场里花钱吃饭,也就是说,这两种业务面对的是不同的客户群体,属于独立的应税销售行为,因此,该应税销售行为是兼营行为。

  如何判断适用税率

  兼营行为

  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将货物和服务分别核算?如果分别核算,则按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未分开核算销售额的,则从高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混合销售

  需要判断纳税人是否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则适用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否,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一

  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也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入户维修服务、日常生活物品销售等其他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将这些服务分开核算,那么应该从高适用税率;如果物业公司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缴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缴税。

  案例二

  某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的同时,也伴随着车蜡的销售行为。

  首先判断该汽车美容店是否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很明显不是。这家汽车美容店提供打蜡服务同时销售车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应按生活服务缴税。

  特殊情形

  只要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都是混合销售,除了与建筑服务有关的两种情况:

  1、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一

  某门窗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铝合金门窗销售并包安装的合同,铝合金门窗为该公司自产货物,但是合同中仅约定了总价款,未就该笔合同的业务进行分别核算。

  该公司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兼营门窗生产销售和安装服务,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则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所以,该公司不能按建安服务缴税,而应当按货物销售缴税。

  案例二

  某机器设备销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机器设备销售。签订了一份机器设备销售并包安装合同,合同中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已做了清晰的费用约定,设备为该公司外部采购,且就这笔合同的业务进行分别核算。

  该公司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认定为兼营行为。

  通过上面的学习,可以帮助大家在实际工作中,业务开展前考虑到这些因素,明晰企业的经营模式,合理确定企业的主营业务类型,从而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来源:南京税务
 


  2021年9月的解析——

通过一个案例说清楚兼营和混合销售

  专家点评

  如今,企业业务模式趋于复杂,正确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合理确定纳税人的主要业务类型,适用相关税率,避免引起纳税分歧尤为重要。但是,在实务中这两种行为仍较难区分,需要考虑企业的历史、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的主辅业务、相关资质及业务实质,做好税务登记。

  作者以案例形式,从其应税行为的本质出发,区别兼营与混合销售,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做到正确的财务税务处理,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帮助企业正确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做到依法纳税、正确纳税。

  以下为正文

  兼营与混合销售一直是困扰财务人员的一个问题,今天通过一个案例说清楚兼营和混合销售及其税务处理。

  案例材料:

  某酒店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每间房每天价格为300元,其中包含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两瓶;另外客户晚上消费了一盒标价为10元的方便面。哪些是兼营,哪些是混合销售呢?

  我们分两步走:一查规定,二具体处理。

  查查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以上规定,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而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他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混合销售只能是【货物+服务】的形式,没有货物+劳务,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更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等组合形式;

  处理步骤分析说明

  1.纳税人发生了销售应税行为,判断该销售行为是否为同一项销售行为?是否相互独立?

  1)案例中酒店提供了住宿服务还销售了方便面。故销售行为有两项,既有提供住宿服务300元,也有销售货物10元方便面;

  因为不是同一项经济业务;同时又是相互独立的不同应税行为,所以确认为兼营。

  2)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同时免费提供了2瓶矿泉水。因为酒店提供免费矿泉水、洗发液、沐浴露等行为包含在住宿服务当中,该销售行为中同时存在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且两者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所以确认为混合销售行为;

  2.是否分开核算,如何确定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根据规定:兼营行为采取分开核算的,根据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酒店分开核算,酒店对住宿服务和销售方便面分别适用6%和13%的增值税率。反之,从高计税。

  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同时免费提供了2瓶矿泉水,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混合销售的税率以主业来划分。纳税人是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或以此类业务为主),该应税行为适用销售货物相关税率或征收率;否则,该应税行为适用销售服务相关税率或征收率。因酒店不是货物销售、批发、零售企业,故适用住宿服务6%的税率。

  来源:燕园财税   作者:蔡敏
 


  2008年8月的解答——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行为的区别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行为的区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物务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兼营强调的是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在税务处理上两者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收一种税,或者征收增值税或者征收营业税。兼营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税,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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