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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折股给个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_格瑞会计——无锡注册公司

一般企业净资产折股,个人股东是否一定纳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以下简称“80号公告”)的规定,对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一般企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是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均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关注。

  一、未分配利润转增盈余公积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为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或任意公积金),不属于未分配利润“折股”的情形,个人股东不需对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的情形通常发生在公司改制环节。

  如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下简称“改制”),通常会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均转为股本,按照80号公告的要求,个人股东应按转增股本的金额乘以个人持股比例,计算出个人的“股息”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在改制环节,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不转增股本,而是全部转增资本公积,这种情形下,个人股东是否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从形式上看,这种变化属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之间的变化,并没有导致股本增加,看起来不符合80号公告所规定的一般企业净资产转股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但在实务中,不同税务机关理解会有差异。

  2021年10月27日,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资本公积的操作,由于目前会计及税法上均无相应的操作规定,应视同企业先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后股东再行增加投资计入资本公积,因此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改过程中所有者权益结构调整涉税问题的回复》:科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将净资产超过股本的部分233,440,445.42元(含未分配利润20,976,139.42元及股东投入形成212,464,306元)列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股改中尚未进行实质性的分配或转增股本处理,……暂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如果在改制时,保持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均不变,只将实收资本转为股本,是不是就不会产生纳税争议了呢?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可以参考的文件是《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该文件规定,国企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

  上述文件尽管规范的是国企改制,但在实务操作中,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都会参照上述规定,要求所有改制的公司,在改制后的报表中不能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只能保留股本和资本公积科目。

  所以,遇到类似“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个人股东是否纳税的问题,企业还是要主动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关键还得看主管税务机关怎么理解!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2013年1月的解答——

净资产折股给个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某企业截止2012年7月31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后的净资产为32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全部为个人出资)、资本公积15000万元(全部为资本溢价)、盈余公积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3500万元。现在企业将32000万元净资产折合股本13000万元。该种方式原股东(即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的净资产也就是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由于有限公司净资产额须按原账面净值折股,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对于原股东来说就涉及到所持股份增加而衍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即自然人股东由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折股导致的持股数量增加部分,应作为自然人股东的应税所得,按照股息和分红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一条规定,在城市信时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原账面净值折股,其中资本公积折股,如果资本公积是资本溢价形成的,则折股时不作为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是其他原因形成的,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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