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1090万元,将土地开发后销售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5450万元,则此时,该企业增值税口径、会计口径、企业所得税口径、土地增值税口径销售额/收入为多少? 均为5450÷1.09=5000?显然是错的 1.增值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增值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故,此时增值税销售额=(5450-1090)÷1.09=4000 2.会计口径收入 根据财会【2016】22号,规定企业差额征税只调成本,不动收入,则企业销售时及差额征税分录如下: 销售,借银行存款 54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0 结转成本,略 差额征税,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90, 贷主营业务成本 90 故,会计口径收入=5450÷1.09=5000 3.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无特殊规定的,按照会计原则处理。 故,企业所得税收入额==5450÷1.09=5000 4.第一标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差额征税时,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09 故,土地增值税收入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09】×0.09=5450-4000×9%=5090; 土地增值税收入额=5090 总结 增值税销售额≠会计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额≠土地增值税收入额 |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无锡公司注册无锡格瑞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 差额征税下房地产企业计税基础割裂问题_格瑞会计——无锡注册公司
无锡格瑞会计事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