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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企业如何调整股权比例

企业初创阶段,由于各股东对各自对公司的投入和贡献难以准确评估,因此虽有心按照综合投入来权衡股权比例,但无奈只得以出资比例最终确定股权比例。

但是,不同股东对公司的投入和贡献的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显现,如果无视这种差异继续维持原有的出资比例来架构公司股权,将会为公司日后的健康发展埋下巨大的隐患。

怎么办呢?这时需要调整衡定股权。

对于已经议定并经工商等级注册的股权比例结构,其调整方法有如下:

一、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各种资本性要素的计价方案并据此调整股比

初创股东投资公司时,不仅投入了资金,更重要的是,他们会将自己的采购渠道、渠道等资源;管理经验、研发能力和融资能力等这些对于公司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要素全心投入公司。

这些要素在投入初创企业时虽不计价值,但是他们却与其他资本性要素一样无疑具有价值,而这些要素的价值完全可以根据市场上同类或类似的要素的价格推定而出。比如:股东除投入资金以外,还同时在公司无薪或低薪任职,但同等职务的岗位薪水却有着基本的市场价格;股东携带给公司免费使用的资源,如销售渠道、核心技术等,这些若按市场行情,完全可以大致核算出其使用价格。

但上述这些具有价值的资源(含人力资源)往往由于公司初创期间资金紧张等原因,而由股东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公司使用,这才使得公司在初创期凝聚了宝贵的压舱石,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公平交易的角度讲,这些未付费或未足额付费的资源使用,相当于公司对股东的负债。只要这种负债经各股东一致确认其核算方法和数额,届时可成为调整股权比例的直接依据。

操作时要注意将股东有权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折抵股权(债转股)以及债权计算期间等事项载入章程。

二、在出资协议和章程中确定股东中途退出的股比调整方法

假定公司发展以4年为期。只有当各股东在各自岗位上为公司付出和奉献,公司才能按照预期发展壮大,原定的股权才会有价值,即股权成熟。若某一股东中途离职,势必对公司的预定发展计划产生影响和拖累,为此,股东可在事前约定其按出资比例享有的股权应相应扣减,被扣减部分由其他创始股东按比例象征性回购。

比如,某一股东工作2年后,觉得前途无望就离职另谋高就,这时,其原来享受的股权就应相应扣减一半,这部分被扣减的股权由其他股东以原始出资额或其他约定价格回购。

三、法律的协调性处理

《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出资的财物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直接以股东在公司的无薪任职抵作出资的,可能存在被认定为劳务出资而归于无效,从而无法调整股权比例的风险。

为此,需要将前述的无薪任职转化为债权模式,并以债转股的方式实现股权比例调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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