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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此可见,土地使用税并不区分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而应看土地是否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优惠并没有界定土地用途必须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 因此,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占用土地实际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二是占用土地用途应为“农用地”。对占用土地用途为非农业用途的,依法用于直接农业生产的,也可以参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按照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答复,工业用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只要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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