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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的个税? 留言时间:2020-10-23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如果符合财税[2015]41号规定的条件,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合伙企业的,在上级部门没有具体明确前,可以适用财税[2015]41号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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