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需注意的3个事项 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整理留存优惠事项备查资料,收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妥善保管,显示退税应及时办理退抵税。企业应关注政策变化,按规定办理退税,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申税小微友情提醒,完成申报后,记得要把这三件事项放到备忘录哦! 备忘录事项一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包括免税收入、减税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政策概述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其中,享受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及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除采取清单管理外),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料内容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 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备忘录事项二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 政策概述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资料内容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①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②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③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④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⑤行政机关的公文 ⑥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⑦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⑧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⑨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⑩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①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②资产盘点表 ③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④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⑤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⑥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⑦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备忘录事项三 企业如果在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显示有退税产生,应及时办理汇算清缴多缴退抵税。 相关提示 根据政策变化,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准备相关资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系统智能识别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并发送办理提示界面,纳税人选择“立即办理”即可一键发起退税流程。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纳税人也可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在【退抵税费申请(汇算清缴)】模块发起退税申请。 办理渠道 可在电子税务局自行发起退税流程或者携带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来源: 上海税务 2024-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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