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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13处签名与8处盖章——无锡注册公司

       签名、盖章是法律事务中的常见情形,尤其在合同订立、文件决议、会议记录、证明书等事项中更为常见,新公司法亦不例外,经梳理共有13处签名、8处盖章的要求性表述,无签字、签章的表述。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签名或盖章”“签名并盖章”“由……签名,并加盖…章”等不同的表述,其要求是不一样的,理解上容易混淆。

       第一种表述是指“签名”“盖章”二选一,符合任一条件即可;第二种、第三种表述类似或者说实质上差不多,“签名”“盖章”二者是并列的关系,二者同时满足时才符合。只是第三种一般涉及不同主体或对象,如公司法中,签名主体多指向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盖的章则多为公司公章。

       就公司实务而言,签名、盖章的要求与相关文件、决议、合同等重要事项的成立、效力密切相关,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哪些主体签名或盖章,是否要求同时具备签名与盖章,值得关注。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便于了解,现将梳理出的13处“签名”(已标黄),8处盖章(已标蓝)汇总如下(左栏为新公司法,右栏为原公司法及关联规定,下为要点解读,点击图片可放大浏览):

       一、公司章程中的签名、盖章

      二、出资证明书中的签名、盖章

       三、全体股东直接决定中的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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