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产公司建造办公大楼需安装8部电梯,遂与A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A公司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签订后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电梯购买协议,对于A公司的此项业务,该如何缴纳税款? 解析: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结合相关税法文件,对于A公司此项业务来说,涉税方式主要关键点与合同的签订模式息息相关: (1)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电梯销售款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则甲公司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与此同时安装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销售电梯适用13%税率,安装服务适用3%税率。 (2)若甲公司与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区分两项业务各自价款,则该业务就是我们常说的混合销售行为,此时需要看A公司从事主业的性质来判断适用税率,若A公司主业为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即此时按销售货物13%缴纳增值税,若从事主业为建筑服务则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即可。 在此需要给大家强调的是,区分42号文件中,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涉税模式,只是针对建安行业的特别规定,与兼营业务是有一定的区别,兼营业务模式实则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若协议约定的业务分别核算,则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若未分别核算则适用从高税率或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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