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披露:“涉税案件资金网络查控平台”已于2020年正式上线运行。通过该平台可依法调取企业对公账号及个人存款账户明细数据。需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不能随意调取相关明细数据。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三、《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原规定为《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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