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总的公司要注销,当时投资100万元,现在分得的财产假设300万元。刘应如何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
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80×20%=16(万元)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300-80)-100】×20%=24(万元)
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0万元。
假设刘总的公司要注销,当时投资100万元,现在分得的财产假设100万元。
刘应如何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
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80×20%=16(万元)
财产转让所得为0元,因此没有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万元。
假设刘总的公司要注销,当时投资100万元,现在分得的财产假设50万元。
刘应如何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
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50×20%=10(万元)
财产转让所得为0元,因此没有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万元。
参考一: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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