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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权益法核算平常按持股比例计提的投资收益,季度申报时能够先免税申报吗?——无锡注册公司

  留言内容:

  按照权益法核算平常按持股比例计提的投资收益,季度申报时能够先免税申报吗?比如我公司对外投资比例30%,被投资企业截止12.31日利润100万,投资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计提投资收益30万,比不是实际收到30万投资收益。这种情况,在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预交时,能够填在免税收入中,填写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吗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如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 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日期: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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