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阶段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该《意见》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该意见是继国务院先后于2005年和2010年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发布的更高规格的文件。 近期,国家在发改委内部新设立了“民营经济发展局”。立法机构也在酝酿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多个部委也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多项配套政策。可以说,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国家最高决策层表现出了鲜明的态度。 我们认为,稳定民营经济预期、提振民营经济投资和发展的信心,从问题导向出发,可以说是眼下稳就业和保持社会安定的当务之急,是稳投资稳经济的当务之急;从目标导向出发,是促进中国经济重回正常追赶轨道、参与国际竞争和最终实现现代化的根本之道。 尽管国家最高决策层表现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鲜明态度,尽管民营经济发展攸关现代化大局,但其实际面临的政策环境仍有改善空间。我们认为,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进行一致性评估。 事实上,这是《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本来就有的部署。该《意见》指出,“在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中对涉民营经济政策开展专项评估审查。”我们建议,应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一致性评估单列出来,作为常设机制,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相并列。因为两种评估的宗旨和内容是不一样的。 从评估宗旨来看,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要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来开展。在需要实施扩张性政策时能切实扩张,需要实施收缩性政策时能切实收缩。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评估则与此不同,就是要保障民营经济稳定、持续发展,不存在需要抑制其发展的政策意图;就是评估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体制条件、法治环境、规制框架和政策措施是相对稳定、可预期的、逐步改善的,还是变动不居、不可预期甚至有所恶化的。 许多时候,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政策环境持续保持稳定,就是最大的“友好”。把民营经济政策评估置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之下,难以保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所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一致性评估,应该解决包括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平等性问题,要保障政策对所有市场主体都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 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一致性评估,既要评估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也要评估地方的政策和实践,后者甚至更为重要。因为民营经济打交道最多的是地方政府部门。 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一致性评估,应该主要由评估部门主动作为,而不应该由民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举证。 将来制定颁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不应取代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一致性评估,而应该成为后者的法律依据。就如同在有各种财经法律的情况下仍然要开展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的道理一样。 (作者刘培林为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研究员,浙江大学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共享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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